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民初12970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弛,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2970号之一

原告:张弛。

被告: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

原告张弛与被告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