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931号
原告: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沙塘镇沙塘粮店内。组织机构代码X1935952-3。
负责人:罗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群,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倩,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柳香,女,1972年7月4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韦柳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广西桂林市桂柳家禽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春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