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276号
原告:杨永丰,曾用名杨永锋,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杨琼英,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男,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名礼,男,194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曾美春,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丰、杨琼英与被告许名礼、曾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杨永丰、杨琼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丰、杨琼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丰、杨琼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杨永丰、杨琼英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文泽坤
审 判 员 罗 靖
人民陪审员 贺子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