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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279号之一

王志勇诉谭颜平、谭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勇,谭颜平,谭彦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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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279号之一原告王志勇,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谭颜平,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谭彦贵,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