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279号之一原告王志勇,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谭颜平,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谭彦贵,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