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6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被执行人陈爱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033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爱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爱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爱素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爱素(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1的存款人民币10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