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296号
原告:左某容。
被告:刘某明。
原告左某容与被告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左某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容撤回对被告刘某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左某容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