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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296号

原告左某容与被告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左某容,刘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296号

原告:左某容。

被告:刘某明。

原告左某容与被告刘某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左某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容撤回对被告刘某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左某容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