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897号原告陈康亮,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高明,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朱群山,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高明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亮与朱高明、朱群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出对被告朱高明、朱群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亮撤回对被告朱高明、朱群山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