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4814号
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平,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
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司与被告上海盛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4元,由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