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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刑初348号

黄开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开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开全,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开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桑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开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黄开全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本市致和镇出发行驶至二环路交警大队路口,与相对方向的熊巧林驾驶的微型普通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民警在现场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黄开全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到彭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其提取了血样。送检后,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黄开全血样进行了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黄开全在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4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开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说明及协议书,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拓号信息查询单,被害人熊巧林的驾驶证、保单复印件、行驶证及行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熊巧林的陈述,证人文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开全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开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开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