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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2583号

黄X与张X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2583号

原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黄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2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自主张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以经济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将存款取出,并将借款打至被告账户,许诺半年内还清,后被告仅归还了8000元,尚有220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经济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2015年6月8日,原告从中国农业银行将其整存整取一年期定期存款32000元取出,并将其中的30000元存入被告账户,双方未签订借条。2015年7月19日,原告短信询问被告“你借的三万二千块,准备什么时候还?给个日期,我知道你现在可能不宽裕,只要你给个准确的时间!”,被告回复“明天股票抛了就给你,1730股买的时候18.6块”“全部算给你”。之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归还原告5000元、2000元及1000元合计8000元。余款被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卡存款凭条、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银行存单、原被告往来短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通过转账方式已向原告归还了8000元,对剩余借款22000元应承担归还责任,并承担原告催告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xx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xx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黄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家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成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