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4631号
原告:侯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济南圣杰罗眼镜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涛,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秀,女,汉族,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
被告:燕某某,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4日结婚,2014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燕某茜。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女儿出生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多次动手打伤原告,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燕某某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大学同学,于2012年冬自由恋爱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燕某茜。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为稳定,但被告因工作原因,和原告聚少离多,双方也常因经济问题争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女儿,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也属正常,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被告因为工作原因,与原告和孩子聚少离多,在此情况下更需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原、被告现尚年轻,在婚姻生活中均应努力克服和改善性格中的不利因素,冷静、理智的对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尽量维持家庭的和睦,也给年幼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晓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周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