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918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8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