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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2715号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州市永庆糖酒烟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市永庆糖酒烟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静,张亚,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永庆糖酒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法定代表人张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静,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张亚,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鹿庄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华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州市永庆糖酒烟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亚、吴静、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00525号,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苏03执233号,属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对该案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12执2715号案件销案。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松执行员 孙金龙执行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