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1215号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4569880102,住所地宁安市钟楼西街光明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董事长。被告邱学新,男,身份事项不详,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学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