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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104号

八仙筒镇马力图仁筒村民委会与李树山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八仙筒镇马力图仁筒村民委会,李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八仙筒镇马力图仁筒村民委会,住所地八仙筒镇马力图仁筒村。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职务村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树山,男,蒙古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八仙筒镇马力图仁筒村民委会与被执行人李树山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八仙筒镇马力图仁筒村民委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贺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