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66-1号申请执行人覃徐焱。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陈莉莉。覃徐焱与李斌、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覃徐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斌、陈���莉所有的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李斌、陈莉莉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焕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春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