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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966-1号

覃徐焱与李斌、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徐焱,李斌,陈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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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66-1号申请执行人覃徐焱。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陈莉莉。覃徐焱与李斌、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覃徐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斌、陈���莉所有的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李斌、陈莉莉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焕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春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