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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1224号

高伟诉抚顺微爱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伟,抚顺微爱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224号原告高伟,男,住抚顺市抚顺县。被告抚顺微爱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西段2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抚顺微爱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6年8月24日以被告无法找到待找到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翁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