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085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
被告:谢某,女,汉族,1988年6月28日生,住涿州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陈怀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