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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085号

何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085号

原告:何某,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生,住涿州市清凉寺区。

被告:谢某,女,汉族,1988年6月28日生,住涿州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陈怀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