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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222号之一

杨清龙与青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袁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清龙,青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袁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22号之一

原告:杨清龙,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

委托代理人:张自碧,女,现住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

委托代理人:蒲雨声,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地址青川县乔庄镇。

法定代表人:赵志彦,该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旭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0日,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

委托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清龙诉被告青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袁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清龙之妻张自碧向本院申请认定杨清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开芬

审 判 员  梁晓燕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