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22号之一
原告:杨清龙,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
委托代理人:张自碧,女,现住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
委托代理人:蒲雨声,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地址青川县乔庄镇。
法定代表人:赵志彦,该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旭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0日,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
委托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清龙诉被告青川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袁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清龙之妻张自碧向本院申请认定杨清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开芬
审 判 员 梁晓燕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