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212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仲裁字第2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0的存款人民币44021535.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