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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626号

刘明广与戴利旗、广州市易本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明广,戴利旗,广州市易本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626号

原告:刘明广,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戴利旗,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易本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8号百脑汇科技大厦负一至六层广州百脑汇商贸广场第5层IT5F-5C01柜位。

原告刘明广与被告戴利旗、广州市易本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刘明广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刘明广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帅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