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1执字第49-1号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

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联社理事长单位地址: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

被执行人:金宾,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2日以(2016)川1621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金宾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农贸市场B幢3-5-2号(产权证号:岳池房权证第00075363号),并责令被执行人金宾向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金宾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农贸市场B幢3-5-2号(产权证号:岳池房权证第00075363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克杰

审判员  张仕银

审判员  黄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