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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622号

董来华与靖宇县睿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来华,靖宇县睿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董来华,住所地靖宇县。

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总经理。董来华申请执行靖宇县睿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已全部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