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被执行人帅松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帅松桂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4419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