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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471-1号

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帅松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帅松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被执行人帅松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帅松桂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4419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