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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3829号

原告任志豪诉乔志田、尤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志豪,乔志田,尤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829号原告任志豪,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远林,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志田,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尤明飞,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豪诉乔志田、尤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志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任志豪负担。

审判员 夏 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