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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恢35号

张东森申请执行王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森,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张东森,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东森申请执行王伟民间贷借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04)界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