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1民初2618号
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0层C座。
负责人:李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茹,该公司职员。
被告:陆雅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子牟(被告之妻),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港联物业)与被告陆雅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刘凤茹,被告陆雅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子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联物业诉称: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2007年10月29日与被告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自接收本物业以来,依约履行义务,向广大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2007年10月,被告所购买的水溪苑1-2-903房屋建筑面积71.24平方米开始入住使用。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被告应按每平米1.2元的价格,每三个月交纳一次,但被告自2008年11至2016年3月31日拖欠物业费达89个月之久,欠物业管理费7608元,滞纳金685元,共计8293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7608元;2、被告给付滞纳金68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陆雅磊辩称:被告之所以未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没有尽到服务义务,占用消防通道进行停车,被告一直也没有见过小区内做卫生的工作人员,小区内其他车辆挡住了被告的车,保安也不负责给解决。被告家进过小偷,到物业处调取监控才发现并没有录像记录。被告的车被划了也没有监控,小区内私搭乱盖严重,保安也不管小区内的安全。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如果以后物业服务完善了,被告才同意交纳以后的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水××花城××1-2-903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建筑面积为71.24平方米。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物业费为每平米每月1.2元。自2008年11月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欠物业管理服务费7608元。原告于2015年9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撤诉。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其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物业费,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用。被告对未交纳物业费的答辩理由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放弃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陆雅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08年11至2016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7608元。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实际收取2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