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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秦某某、苏某某、杜某某、杜某某、金昌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及担保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秦某某,苏某某,杜某某,金昌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永昌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永昌县某某中学教师。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永昌县某某医院职工。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永昌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永昌县某某推广中心职工。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秦某某、苏某某、杜某某、杜某某、金昌某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及担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表示如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32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弥善强

审判员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