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149号罪犯张红军,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作出(1997)保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2日作出(1998)冀刑一核字第142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作出(2004)保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2011年4月30日、2013年11月5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年五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