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215号
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春林,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汝滨,总经理。
被告: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玲,总经理。
被告:陈汝滨,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陈肇忠,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蔡洪萍,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陈春林,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沈月珠,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陈肇元,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林秋艳,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汝滨、陈肇忠、蔡洪萍、陈春林、沈月珠、陈肇元、林秋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明策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代理
审判员 卢津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小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