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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初215号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汝滨,陈肇忠,蔡洪萍,陈春林,沈月珠,陈肇元,林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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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215号

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春林,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汝滨,总经理。

被告: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玲,总经理。

被告:陈汝滨,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陈肇忠,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蔡洪萍,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陈春林,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沈月珠,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陈肇元,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林秋艳,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佳森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漳州七彩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汝滨、陈肇忠、蔡洪萍、陈春林、沈月珠、陈肇元、林秋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明策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代理

审判员  卢津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小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