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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38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与黄国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黄国臣,马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1-2层(德胜园内)。负责人梅霜。被执行人黄国臣,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马玉珍,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与黄国臣、马玉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黄国臣、马玉珍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亦不能提供黄国臣、马玉珍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5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黄国臣、马玉珍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