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01-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沈家东迹大道176、1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86486。法定代表人王建晓。被执行人胡波,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王萍,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衢州锦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3号4幢327室,组织机构代码:57931258-X。法定代表人陈亦峰。被执行人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6830904-0。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浙江飞东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古溪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4410888-2。法定代表人江宏。被执行人胡雪军,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XX,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陈亦峰,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江宏,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波、王萍、衢州锦晟石业有限公司、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飞东照明有限公司、XX、陈亦峰、江宏、胡雪军(2016)浙0803执11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