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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667号

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蒙家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蒙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5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夏齐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爱萍,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艾德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干货仓***栋A1-A5之**层3003。

法定代表人:吴鑫涛。

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峰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艾德蒙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艺峰公司向艾德蒙公司定制了一批香槟金不锈钢水晶灯具,共计24件,货款为人民币52660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另有台灯和落地灯一并采购,双方签订了一份《订购合同》,合同中写明: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定制灯具图样,付款后并出深化预埋件图纸给予确认。合同签订后,艾德蒙公司向艺峰公司交付了货物,艺峰公司支付了货款,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了5800元运费和安装费用4100元。2014年5月29日,案外人宝鸡市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函件,称该公司委托施工方安装的水晶吊灯和壁灯的材质色彩均不符合约定,要求艺峰公司整改。该吊灯与壁灯即为本案所涉货物。2014年6月21日,艺峰公司向艾德蒙公司发出信件,写明原本订购的材质为香槟金不锈钢,而实际艾德蒙公司提供的材质为扁铁喷金粉,要求艾德蒙公司处理。2014年7月17日,宝鸡市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前述灯具不符合要求,原设计为不锈钢镀香槟色,实际为扁铁,原设计为水晶玻璃,实际为磨砂玻璃,故扣除了施工方工程款83475.92元。2014年7月19日,艺峰公司向艾德蒙公司邮寄了另一份信件,要求艾德蒙公司赔偿其损失97475元。在艺峰公司、艾德蒙公司往来电子邮件中,附图有所涉灯具的结构图,图纸上写明为扁铁,未见不锈钢字样。双方交付货物时,未对货物进行验收。艺峰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艾德蒙公司赔偿因其提供与合约不同材质灯具给艺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计97475元;2、由艾德蒙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由艾德蒙公司承担艺峰公司案件审理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明确写明涉案灯具的材质为香槟金不锈钢和水晶玻璃,艾德蒙公司作为供货方,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艾德蒙公司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材质为扁铁和磨砂玻璃,质量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艾德蒙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应对艺峰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艾德蒙公司答辩称其在合同签订后的邮件与图纸中均写明了材质为扁铁,艺峰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视为其对艾德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是确认的。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货物的材质是本案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艾德蒙公司认为双方已在合同签订后对这一核心条款进行了变更。但审查艾德蒙公司提交的证据,只有其向艺峰公司单方发送邮件的情况,并无艺峰公司确认的证据,合同条款的变更应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艾德蒙公司提交的证据仅由其单方意思表示,并无艺峰公司的确认,故艾德蒙公司关于合同变更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艺峰公司的损失,艺峰公司购买货物的货款为52660元,艺峰公司主张该项损失为55000元,但其中2340元款项为台灯和落地灯,此项货物并未约定材质为香槟金不锈钢和水晶玻璃,艺峰公司并未对此项货物材质不符合约定提供证据,对此项货款,原审法院不予认可。艺峰公司主张的运费5800元和安装费4100元,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对多于4100元的其他拆装人工费,没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艺峰公司另主张利润损失28475元,艺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损失确已发生,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艾德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艺峰公司货款52660元、运费损失5800元和其他损失4100元。

二、驳回艺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艺峰公司负担118元,艾德蒙公司负担1000元。

上诉人艺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艾德蒙公司赔偿其因提供与合约不同材质的灯具给艺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7475元;2、依法判令艾德蒙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上诉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形成错误的判决。

一、合同约定的台灯为钨钢不锈钢及羊皮灯罩,艾德蒙公司实际交付的是扁铁材质,而灯罩为布艺。落地灯约定的是水晶底座,而交付的是大理石基座。原审法院对艺峰公司该部分损失的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不予支持4100元的拆除费用及利润损失28475元,艺峰公司认为案外人宝鸡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年7月17日函件扣除施工方的工程款83475.92元,案外人深圳市安*装饰公司于同日函件扣除艺峰公司的灯具工程款83475.92元,故艺峰公司的损失28475元是有证据证明且已经发生的。另拆除费用41OO元为现场搭建脚手架及再次安装之费用。

三、艾德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不诚信、意图搅乱案件、偷税漏税的行为。其表现是:1、艾德蒙公司捏造事实称,艺峰公司在签订合同及生产前就知道灯具的材质并完全接受,谎称艺峰公司为追求更高利润空间而默认接受深化图纸所示材料。而事实为合同约定灯具应打样确认,艾德蒙公司未打样而直接生产。2、合同约定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灯具图样,付款后并深化预埋图纸确认。事实在货到之前,艾德蒙公司从未发图给艺峰公司确认,艾德蒙公司辩称于2014年4月2日已经发图,然而事实是灯具在2014年5月21日到货,5月27日初验发现材质不符,艾德蒙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发电子邮件的装配图。艺峰公司不顾事实公然伪造材料,此行为是违法行为。3、艾德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开具发票给艺峰公司,然而艾德蒙公司至今未向艺峰公司开具发票。属故意漏税,逃避法定义务,应予严惩。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故艺峰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艺峰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艾德蒙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判令艺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依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

一、艺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即要求并明知材质为扁铁,在出深化图时也收到并默认,一审法院竟然认为是艾德蒙公司单方面的更改,认定事实错误。1、扁铁和不锈钢的单价差别非常大,作为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非常内行的艺峰公司来说,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报价必须是扁铁的报价。2、扁铁与不锈钢的外观无论密度、色泽、手感等都差别非常大。

二、艾德蒙公司与艺峰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后出深化预埋图纸给予确认。虽然艺峰公司一再称没有收到该深化图纸,但是艾德蒙公司与艺峰公司的合同是订制合同,艾德蒙公司在没有得到艺峰公司的确定之前是不可能擅自做主生产不符合艺峰公司要求的产品,这不符合常识和定制合同的交易习惯。

三、艺峰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其中一份深化图,恰巧证明了艺峰公司是有收到明确了材质为扁铁的深化图并认可。如果艺峰公司不认可该深化图,艾德蒙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此深化图或是进一步修改的证据。因此,从事情整体发展和逻辑,艺峰公司是完全明知并接受的。

四、艺峰公司在收到货安装期间与艾德蒙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反应安装问题等,都没有提出货品的质量问题。基于扁铁的质感、色泽、密度与不锈钢的差别甚大,收货人员不可能识别不出。没有提出并且请人安装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艺峰公司明知道自己订制的货品与艾德蒙公司提供的货品是一致的。

五、艺峰公司收到货物是五月份,提出货品质量问题是七月份。退一万步讲,就算是艾德蒙公司的货品质量有问题,艺峰公司收到货品后怠于查验货品,导致再次转运至艺峰公司的甲方工地、请工人安装等费用的损失,艺峰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事实的真相是,艺峰公司的灯具不符合其甲方的要求,被甲方提出整改和重新安装的意见,在此种情况下,艺峰公司为了转嫁损失将责任全推到艾德蒙公司头上。综上,艺峰公司严重违背事实的诉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错误。艾德蒙公司特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予以纠正。艺峰公司和艾德蒙公司的上诉意见互为对对方上诉的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中注明采购的壁灯用于销售大厅,台灯用于服务台、水吧台和签约区壁炉上方,落地灯用于签约区,吊灯用于销售大厅和服务台、洽谈区和签约区。还约定台灯材质为水晶底座、亚克力,落地灯材质为羊皮灯罩、水晶底座。再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艺峰公司于2014年5月份收到艾德蒙公司交付的货物。艾德蒙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艺峰公司发送灯具产品装配图,图中注明灯罩材料为磨砂玻璃或喷画玻璃,铁架材料为扁铁。

本院认为,艺峰公司和艾德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灯具的材质为水晶和不锈钢,但艾德蒙公司实际交付的灯具材质为磨砂玻璃和扁铁,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艺峰公司安装该灯具后被客户要求拆除并扣除工程款83475.92元。因此,艾德蒙公司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应赔偿艺峰公司的损失。艾德蒙公司上诉主张艺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即要求并明知灯具材质为扁铁,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不符合常理,艺峰公司亦予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艾德蒙公司上诉主张其发送给艺峰公司的深化图纸中已标明灯具材质为扁铁,表明艺峰公司默认艾德蒙公司可交付扁铁灯具。

本院认为,艾德蒙公司于2014年5月向艺峰公司交付灯具,而注明材质为扁铁的邮件是其于2014年6月艺峰公司就灯具材质提出异议时才发送给艺峰公司,故艾德蒙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也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艾德蒙公司应赔偿的损失的数额,

本院认为,艾德蒙公司提供的全部灯具材质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艺峰公司安装该灯具后被客户要求拆除,艺峰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艾德蒙公司应赔偿艺峰公司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艺峰公司为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其与艾德蒙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已注明订购的灯具用于销售大厅、签约区等处,艾德蒙公司当时应当清楚艺峰公司采购交易灯具系以赚取一定利润为目的的经营行为,项目利润即为其预期利益。艺峰公司为该经营项目向艾德蒙公司支付涉案灯具款55000元,并发生运费5800元和安装费4100元,根据艺峰公司提供的客户联系函,其在支出该成本后,因灯具不符合约定而被客户扣除其本可收到的工程款83475.92元,故该款即为艺峰公司的总损失额(成本+利润),艾德蒙公司应予赔偿。艺峰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赔偿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艺峰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艾德蒙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不妥之处,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艾德蒙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损失83475.92元;

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上诉人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2236元,由艺峰公司负担320元,由艾德蒙公司负担1916元;本院退回艺峰公司交纳的上诉费1118元,艾德蒙公司迳付艺峰公司7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宁

审 判 员 何   溯

代理

审判员 陈 朝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娜(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