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伯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劲,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
被告:何伯雄,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劲及原审被告何伯雄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文劲以其与东迅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迅公司、何伯雄向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5309000元。张文劲为此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东迅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其中第六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认为,何伯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5309000元。讼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广州市辖区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何伯雄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是东迅公司主张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在此不作审查和认定。综上所述,东迅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东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东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张文劲提起诉讼依据的《借款协议》载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款协议》上“借款人”盖有东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何伯雄仅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签约主体是东迅公司和张文劲,何伯雄并非合同的相对人,张文劲将何伯雄列为被告,是刻意使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达到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的目的。实际上原审法院向何伯雄送达文书也是向广州市海珠区送达,并未将其作为涉外当事人处理。张文劲将何伯雄列为被告,不仅将无辜的自然人拉入讼累,也是滥用诉权、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何伯雄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是东迅公司主张管辖异议的法定事由”不当,何伯雄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应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文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何伯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具有涉港因素的集中管辖案件。涉案《借款协议》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东迅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对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约定应确认有效。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309000元,根据本院制订的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何伯雄是否本案适格被告,可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得到解决,本案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作审查。故东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何伯雄在一审答辩期间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视为其已接受原审法院的管辖,无权对没有改变管辖权的原审裁定提起上诉,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作审查。原审法院在原审裁定中赋予何伯雄上诉权不当,应予纠正。由于原审裁定驳回东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
代理
审判员 江 萍
代理
审判员 符 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第六条第一款: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