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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109号

兰敏华与德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兰敏华,德阳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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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民初2109号

原告:兰敏华,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江、罗琴,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敏华与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萍丽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王璐、

人民陪审员易秀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敏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罗琨,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江、罗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410760.64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患脑梗阻于2012年1月2日进入被告神经内科住院治疗。2012年1月8日院方指定了支架手术方案,并于同月16日与外聘专家会诊,确定了手术方案为“全脑血管造影+右锁骨下动脉支架成���术+右颈动脉支架成形术”。术前,原告家属要求看支架产品,被告拒绝并要求原告出院,手术日期推迟。后被告在未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的情况下,被告的廖断修医生擅自放弃了一处重度狭窄的右颈动脉窦的支架安装,改变了被告和专家会诊时预先制定的手术方案。被告告知原告家属“手术圆满成功”后,住院医师李杰骗取原告家属在“医患沟通情况记录”签字,且修改了日期。被告还在“入院记录”里胡编了患者的家族史,且病历上的签字不是韩梅本人所签。手术主刀医生的签字系手术室外的廖断修代签。护理记录单中没有改变手术方案的理由和全脑造影的报告说明。病历中的支架代码与手术耗材代码对不上。综上,被告擅自放弃一处重度狭窄的右颈动脉窦支架安装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在手术后不久再发脑梗,终于在次年上半年中风瘫痪。

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辩称:1.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主张的医疗行为为2012年1月25日,即使按照原告治疗终结的时间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医疗过错;3.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12年1月2日因“突发头晕、呕吐、站立行走不稳2+小时”进入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后循环缺血、右侧锁骨下动脉盗血综合症、右颈动脉窦部重度狭窄等,后给予药物及手术治疗后于当月25日出院。2013年5月28日,原告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2+小时”再次进入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阻(右侧大脑中动脉供血区)等,予以药物及康复治疗后于2013年6月11日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于2013年5月28日突发脑梗阻,被告认为即使按照2013年6月11日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终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则认为其偏瘫后果和被告在第一次手术中改变手术方案是否有因果关系还不确定,要求做司法鉴定,诉讼时效应当从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算。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向法院请求权利的保护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认为2013年5月28日其突发脑梗阻是由于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可以认定原告应当于2013年5月28日或者至迟于2013年6月11日第二次住院治疗终结之日知道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原告所称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之日并非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敏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7497元,由原告兰敏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萍丽

代理

审判员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 员代  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