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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1749号

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与金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1749号

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1-2号124室。

法定代表人:王受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保来,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宓保来、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揽余款16703.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7日,被告因中沙商业大楼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扶手制作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产品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计算,付款方式为2#楼安装完成付工程量的50%、1#楼安装完成付工程量的50%、验收合格后春节前付至总款的95%,余款5%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2015年3月20日通过验收。被告应支付原告承揽款为334076元。后原告起诉,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款的95%,其余5%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予以驳回。现该条件已成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被告至今未履行。

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尚欠原告16703.8元无异议,但是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收一年内支付,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付款期限未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案涉工程于2015年3月20日通过消防验收。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现原告要求按照消防验收合格开始计算,被告要求按照竣工验收时间开始计算,合同未明确约定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为依据,本院按照消防验收时间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16703.8元;

二、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保平门窗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玲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