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陈树端。被执行人张合浦。陈树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合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陈树端申请执行张合浦关于(2016)桂0203执584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豫江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