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万荣兰。被执行人余国兵。被执行人方兴余。被执行人湖北博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明塘后路4号。法定代表人方兴余,经理。申请执行人万荣兰与被执行人余国兵、方兴余、湖北博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兰与被执行人余国兵、方兴余、湖北博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9553963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光
审判员 桂 鹏
审判员 盛永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