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积庆路8号。负责人杨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桑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环南路。法定代表人陆文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文昌,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吴静文,女,汉族,1965年9月9日生,住江阴市。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塘支行与桑阳纺织有限公司、陆文昌、吴静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0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桑阳纺织有限公司、陆文昌、吴静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震宇
代理
审判员 吴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尤跃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