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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899号

张冉与牛永国、卢利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冉,牛永国,卢利辛,赵露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899号原告张冉,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文志,焦作市解放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永国,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利辛,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露露,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冉诉被告牛永国、卢利辛、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冉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