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899号原告张冉,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文志,焦作市解放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永国,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利辛,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露露,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冉诉被告牛永国、卢利辛、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冉起诉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