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民主街启运路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桂波,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昱,系该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周广泉,男,汉族,1960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抚顺市抚顺县,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鲁青,女,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西段1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广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广泉、鲁青、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广泉、鲁青、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彭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