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民初1030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肖松柏,石首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松柏,被告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荣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3日在广州打工时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没有建立真实的夫妻感情,被告总实行家庭暴力将原告毒打多次,在广州被告曾用刀强逼向原告要钱,多次将原告打工的钱全部逼光,并要求原告拿出8万元后立即离婚走人,被告多次提出离婚未果,特别是2016年7月24日原告因病身体不适,在石首市人民医院住院,被告不出钱强制不让原告住院,结果原告的父母出钱住院治疗才救回原告一条生命,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
一、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退还原告首饰。���告鲁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有半年多时间,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婚后,双方感情也很好。原告于2015年9月早产,小孩由原告带到娘家,结果几天后小孩死亡,被告伤心欲绝,可能与原告发生了矛盾。原告在2016年7月住院,都是被告出的钱。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莫名其妙,双方2016年7月31日还很好。而原告在8月3日起诉离婚,可能是原告父母怂恿。双方之间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述原、被告于2014年9月在广州打工时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10月原、被告所生子死亡,原、被告精神受到刺激,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予以��认,但原告未提交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明材料。被告希望能多与原告进行交流、沟通和理解,化解恶化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被告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婚生儿早亡而遭受精神打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如能加强理解、沟通和交流,恶化的夫妻关系可以得到改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启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