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889号
原告: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叶细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镜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卢海华,住广东省四会市。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海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思陵黄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