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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359-1号

童定洋与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定洋,郭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359-1号申请执行人童定洋,被执行人郭志坚,童定洋与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定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32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志坚与案外人张云芳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双楠碧云路1号5栋2单元3层5号房屋(权0987817)予以查封。因该房屋已设置抵押且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童定洋发现被执行人郭志坚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