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昌平,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强奸罪,2004年5月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2007年1月4日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3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桂溪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昌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唐昌平到垫江县桂溪街道某家属院,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门锁打开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里,盗走现金4500元,所盗现金全部挥霍用尽。2.2016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唐昌平采用相同的方式先后进入垫江县桂溪街道被害人吴某某家里、垫江县桂溪街道某小区被害人刘某甲家里,其在刘某甲家未盗得任何财物,在被害人吴某某家盗得男式皮鞋一双,后将皮鞋扔弃。3.2016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唐昌平采用相同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夏某某家里,未盗得任何财物。4.2016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唐昌平到垫江县桂溪街道某宿舍被害人卢某某家,撬锁时被卢某某邻居发现而离开,后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采用相同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某家里,未盗得任何财物。被告人唐昌平于2016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唐昌平之弟唐昌和已代唐昌平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昌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改过书、住宿登记簿、住宿信息、证人邬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卢某某、夏某某的陈述、勘验笔录、指认笔录、作案视频等��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昌平具有累犯、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昌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门锁损坏,可酌定从重处罚;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5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赵麒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