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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955号

裕丰泰与王建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建兵,郭香亭,王杏卓,李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955号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锐,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建兵。被告郭香亭。被告王杏卓。被告李巨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兵、郭香亭、王杏卓、李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素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