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665号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江井英,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立、江井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xxxxx),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鹤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