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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行审79号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灌南县新安镇中国移动通讯亨通便民店门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灌南县新安镇中国移动通讯亨通便民店门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4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朱崇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水清,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中国移动通讯亨通便民店门市。负责人周斌。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中国移动通讯亨通便民店门市未缴纳城镇生活(行业)垃圾处理费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灌城执(容)罚字(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灌南县新安镇中国移动通讯亨通便民店门市进行处罚:1、缴纳城镇生活(行业)垃圾处理费897.6元,2、处以罚款10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费用,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灌城执(容)罚字(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灌城执(容)罚字(2015)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刘胜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