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327-1号申请执行人邵金宝,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郑忠跃,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邵金宝与郑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忠跃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暂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5052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邵金宝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3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