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936号罪犯邓旭成,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2011)云城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旭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云中法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旭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邓旭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旭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旭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本院对广东省高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旭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